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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不能再等,请法院即刻淮许同性伴侣结婚登记

文/社团法人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

大法官作成释字748号解释后,今日(2017/8/9)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首度续行开庭审理2015年同性伴侣遭户政机关拒绝登记结婚一案,法官当庭公开心证,认定户政事务所当初驳回同性结婚登记的处分,根据大法官释宪结果已属违法,应当撤销原处分及诉愿决定。至于是否允许同性伴侣即刻登记结婚,法官态度仍犹豫,并请户政机关另行补充意见。

伴侣盟律师团将于三周内提呈专家学者意见书,尤其将针对大法官释字748号解释文所称2年立法宽限期内相关机关应如何处理始符合宪法与人权保障。法官在庭讯最后谕知,淮备程序终结,预计9月底进行言词辩论。

2014年8月1日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简称:伴侣盟)号召30对同性伴侣至户政机关登记结婚被拒后,义务协助其中三对同性伴侣进行司法诉讼,三个案件于2015年4月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陆续开庭审理,同年8月伴侣盟律师团代理祁家威先生声请释宪,其后,三个案子皆暂停诉讼,等待大法官释宪结果。

如今大法官已做出释字748号解释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结婚违宪,三案于是续行诉讼程序,其中方敏、糖糖案于8月9日上午9:30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法庭开庭,这也是释宪出炉后,第一个开庭的同性结婚登记个案,攸关两年内同性伴侣可否直接依据释字748号解释登记结婚。

伴侣盟律师团主张,法院应判决原处分自始违法,并淮许同性伴侣可即刻适用民法登记结婚,主要理由在于:当初户政机关拒绝同性伴侣登记结婚是依据民法及相关函释,认为现行民法仅保障一男一女的异性婚,不保障同性二人结婚。如今行政机关的拒绝处分所依据的法规既已被大法官宣告违宪而无效,自不能再作为禁止(拒绝)相同性别二人结婚登记之依据。

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不受大法官所称2年的拘束

本案行政机关主张,大法官给予立法机关两年修法期限,是以在同性婚姻2年内完成法制化前,行政机关「尚无法律依据」予以登记。但伴侣盟律师团认为,「两年」是大法官给予立法权改正违宪歧视的宽限期间,在这个宽限期内,并不影响民法「违宪」的性质认定,更何况,两年宽限期所拘束的对象是立法机关,而非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本件情形,法院根本不该适用违宪的法律,而应当从法规范效力否定原拒绝登记处分的合法性,并判决允许同性伴侣登记结婚。

虽然大法官没有明白指示「于未修法前之两年期间内,户政机关应当怎么做」,但伴侣盟律师团认为依据法规范效力以及法位阶理论,户政单位所声称的「尚无法律依据」只是托词,若依据违宪的法律继续拒绝同性二人结婚登记反而才是欠缺法源依据。

大法官既然已明说在逾期未修法的情况下,同性二人得直接适用既有之民法婚姻章登记结婚,显示目前并非「尚无法律依据」,事实上「法律依据」一直都在,只需要运用「符合宪法价值」的解释方式,两个同性别者即可适用。但行政机关却以「尚无(下位阶)法律依据」为由,对抗具有(上位阶)宪法效力的释字748号解释,显然违反「法位阶理论」。

大法官释宪文已诚挚提醒,少数弱势群体之基本人权在历史上长期遭受漠视与剥夺,在漫长的等待后,释字748号解释终于还给同志应有的平等地位。因此,我们诚挚呼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违宪宣告后,实无任何理由要求同性伴侣继续忍受行政与立法怠惰所带来的违宪侵害,呼吁司法应秉持对于宪法的忠诚义务,拿出魄力宣判本件同性伴侣胜诉,即刻淮予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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